解析:
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对所接获的公共犯罪案件应于接收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并作出裁判,最晚也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时间限制。但凡涉及到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相关规定情形之一的,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将审判期限延长至三个月以上;若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则须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此外,当人民法院变更了案件的管辖权时,其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而对于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