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为涉案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之权益不受会见次数上的任何限制。
根据实际情况,律师有权因案件需求而多次与当事人进行面谈,以便深入理解案件背景和细节,从而为其提供更为精准且有效的法律服务。此项原则完全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