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分两类情况进行讨论:
首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劳动者上下班过程当中,遭遇非由其本人直接引起的交通事故或遭受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以及火车等公共运输工具事故所致伤害”,应被视为工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主要强调的是在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换言之,若在上述过程中劳动者负有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则依法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其次,假设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时间和地点并非在劳动者正常的上下班途中,而是在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内,由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而导致受伤,不论其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何种责任,皆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