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往往指的是为诈骗犯罪活动提供通讯支持、支付渠道、广告宣传等相关帮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为之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等帮助,且情节严重者,将被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名的定罪标准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是行为人所提供的帮助对于犯罪活动的重要性;
其次,是涉案金额的大小;
再次,是行为人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
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和明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