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处附带惩戒的罪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其次,若被告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而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风险,则司法机构可考虑批准其取保候审申请;
最后,如果应当予以逮捕,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那么他们也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申请,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裁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若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关的决定,或者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交的犯罪案件过程中需要做出取保候审决定,则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