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某些个别案例中,倘若案情较为恶劣且严重,则在取保候审期间内,被执行人再次受到行政拘留的惩罚时,法院也可能会针对先前制定的强制性法律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与改变,具体表现在可能会采用更为严厉的逮捕以及监禁等方式来执行。除此之外,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将依法没收当事人所缴纳的全部保证金额。
然而,在情节相对轻微的案件中,当行政拘留期结束之后,如果当事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保证金额,那么,法院除了要继续没收这部分保证金以外,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当事人对自身所犯下的错误进行深入的反思与反省,并在此基础之上,重新筹措资金并将其交付给法院以作为新的担保。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