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的期限,主要包括一般期限以及延长期限两类,详细信息如下所示:
首先,针对一般性的刑事拘留而言,其拘留期限通常为14天,自被拘押者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负责侦查工作的机构需要向检察机关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而在这14天的时间范围内,检察院有权对侦查机关提出的申请进行核准,核准过程中的时间为7天,将此7天包含在前述的14天中。如果检察院核准了侦查机关的申请,那么便可以执行逮捕;反之,则应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其次,对于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来说,其拘留期限为37天,同样是从被拘押者进入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内,侦查机关需要再次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与之前提到的情况相同,检察院仍然有权利对侦查机关的申请进行核准,核准过程中的时间仍为7天。若检察院核准了侦查机关的申请,那么便可以执行逮捕;反之,则应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