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猥亵罪乃作为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力的刑事案件种类之一,纳入了我国的《刑法》之中。特别是针对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这两种犯罪行为,更是被明确地归类于《刑法》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相关规定中。
在司法实践中,仅凭猥亵行为人的口供往往不足以构成定罪依据。对于所有案件的判决,我们必须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非轻信口供。若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但缺乏其他有力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则无法判定被告人有罪并予以相应的刑罚处罚;反之,如果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但证据确凿且充分,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依法进行刑罚裁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