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案件方面,拘留的流程如下:
首先,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行动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
其次,执行拘留任务的工作人员人数需不少于两名;紧接着,拘留完成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最晚不得超过24小时;此外,除非存在无法通知或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事项,否则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待有碍侦查的情况消失之后,也应立即告知其家属;
最后,公安机关应对被拘留的人进行讯问,时间应在拘留后的24小时之内。若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况,必须立即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另外,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而后者亦应给予积极配合;至于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事宜,则须由检察长作出决定,并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如有需要,人民检察院可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