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其取保候审期间,若得到执行机关的许可,是有权前往异地的。
然而,被取保候审的个人并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随意离开自己所在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
如若因特殊原因必须要离开,则应该经过该地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人的批准同意方可。
2、另外,对于那些选择实施取保候审的个人而言,他们需要严格遵守以下要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自身所居住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当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在接到传唤通知后,应立即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除此之外,还需遵循其他相关规定等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