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对涉及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措施:其所犯行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是可能单独适用即时剥夺自由附加刑者;其所犯行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但通过进行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其产生危险性疑虑者;存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等情况,以及处于孕期或正为自己的婴儿哺乳而无法自我照料的妇女,实施取保候审后也同样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的;当诉讼程序中的羁押期限届满之日,仍未能完成案件审理的必要阶段,此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案件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