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国大陆,刑事拘留的法定时限通常最长可达三十七天。这其中涵盖了公安机关在初始阶段进行调查工作所需要的拘留期(最长达三天)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得以适当延长的拘留期(最多延长至七天),以及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决定所需的时间(最长期限同样是七天)。若相关案件较为复杂,那么延长拘留时间也将是情理之中,而整体来看,未经取保候审的刑事拘留时间则不得超出一个自然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