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刑事拘留通常属于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强制手段之一。
然而,对于自诉案件而言,倘若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并对此表示反对,法院便可依法作出判决。若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且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则对方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此情况下,若仍未履行赔偿责任,可能面临司法拘留的处罚,但不会涉及到逮捕及刑事拘留等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司法拘留作为人民法院为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主要针对那些严重妨碍诉讼程序的人员,通过限制其短期内的人身自由来维护司法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