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未有人进行联系的问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因为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依然可能会面临刑事诉讼程序的追责。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犯罪嫌疑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公安机关已经把案件移交给了检察院,那么检察院就可能正在对案件进行逐一审查,至于是否要重新申请给嫌疑人办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问题,还没有做出决定;
其次,如果案件的证据不够充足,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话,公安机关可能还没有为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这其中,公安机关可能正在考虑将嫌疑人的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者拘留,甚至是正在向检察院申请逮捕;
最后,如果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没有继续调查取证的必要性,那么即使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也无法使犯罪事实清晰明了,证据确凿充分,也就是说,这个案件无法达到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的标准。因此,公安机关可能会暂时将此案搁置,而不是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