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后续处理程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了解和掌握:
首先,当取保候审所对应的法律期限届满之际,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应当在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部门通报,以便该部门能够采取适当的变更措施。在此基础上,在期满之前,还需通知相应的执行部门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其次,执行部门在接到指令后,应该立即根据相关法规条例,认真落实具体步骤,同时将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汇报。
最后,如若取保候审的期限圆满结束,则必须全额归还作为担保的保证金给被释放者。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公安机关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为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此保证其不会逃避或干扰调查工作,并且随时接受传唤。这种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无需拘留或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进行一定程度限制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