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律师费应由何方支付的问题,这取决于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事先并无相关协议或约定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并未就律师费用的承担事项达成明确的合同共识,那么依据一般的理解与习惯,往往是由当事人本身承担所有的法律服务所需的律师费用。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先行商议并达成了相应的协定,则在大多数情形之下,法院将会要求提出律师费用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经官方认证的律师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开具的发票以证明其所花销的实际金额,进而能够合理地核准聘请律师所产生的各类开支。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出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处理涉及到财物产权关系的民事事务、经济纷争以及行政纠纷,在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之余,还需按照争议标的物的数量收取一定比例的酬金。至于律师事务所方面,他们有权利预先收取客户的部分费用,然后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依照既定的收费标准进行结清。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应按争议标的收取一定的报酬。
律师事务所可以预收费用,待结案后按规定收费标准予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