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某案件当事人,则公安机关应于接收到相应通知之后立即释放该人员,并需将此执行情况进行实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
此外,如有必要对该案进行进一步的侦查工作且同时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条件时,公安机关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嫌疑人员得到合法保护。
最后,公安机关确实享有对案件嫌疑人予以拘留以及取保候审的权力,然而,这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出现任何形式的超期羁押现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