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扰乱金融秩序罪,全称"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工作人员违法侵占其所在单位的财产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指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担任职务的员工,出于职业便利,将本应由其保管、支配的单位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单位对资金的合法使用权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