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首之概念界定: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所谓“自动投案”,系指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人在未曾遭受司法机关察觉之际,抑或是已经被发觉而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讯或未被施予强制性的拘束之时,其能主动且直接地将自身置于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立案调查之中;
其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则是犯罪嫌疑人在执行自动投案之后,应如实交代自身所涉及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