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在关于“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况下,所提及的“三个月”,其依据和开始认定的时间应该是从挪用行为实际履行结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一旦财物离开了本单位的控制范围,那么该单位对资金的所有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权以及获益权等,都已经受到了损害或者侵害。
其次,同样在涉及到“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问题上,我们认为,认定的截止日期应该是资金实际被归还的那一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