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当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适用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被指控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能避免进一步对社会造成危害风险的;
(3)如果被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抑或是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那么同样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可以降低对社会产生危害的可能性;
(4)若案件的羁押期限已经期满,然而相关案件仍未办结,此时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