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涉嫌犯罪的嫌犯或被告采取具保候审措施时,应勒令嫌犯或被告人提出具保或缴纳保证金。关于刑事具保人的资格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具保人需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关联性;
其次,具保人必须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实际能力;
再次,具保人须享有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最后,具保人还需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