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判定罪犯。无论哪位公民,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之前,都不能确定他们是否有罪,因此,刑事拘留仅仅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必要法律手段或强制措施之一。
2.刑事拘留行动主要聚焦于现行犯人员或是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士,且只有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然而,虽然这些人士可能存在严重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是实际的犯罪者;同样地,现行犯也并非意味着他们所侵犯的法益已经达到刑法规定足以定罪量刑的程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