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拘留阶段,涉案人员有可能会被施以手拷之刑具,然而,这主要是根据拘留期间的具体状况以及安全需求而定。并不是所有的拘留期都必须全程佩戴手铐。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在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之后,应立即将其送往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在看守所内部,犯罪嫌疑人应得到妥善的管理与照顾,但是关于具体的羁押措施,例如是否需要佩戴手铐,则需依据行为人的危险程度、羁押场所的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由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作出判断与决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