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仍然拥有选举权这一基本权利。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严格规定,虽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士的接触以及参与特定事务等方面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禁止,但他们的选举权却不受此种影响。具体来说,这些人需要遵守不进入特定场所,不进行特定事务,不可与特定人士见面或通信等原则,同时还需将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
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即犯罪嫌疑人的选举权并没有因为取保候审而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