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之次日起,亦或是在整个取保候审期间内的任意一日均存在被法庭召唤的可能。
然而,关于具体的传唤时刻,这取决于法院的自主决定。尽管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未对此类传唤的时间做出硬性规定,但对于传唤的实施方式却有所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将其传唤至犯罪嫌疑人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询问。在此过程中,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只需出示工作证件,即可进行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予以详细记载。传唤与拘传的总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若案件情况特别严重、复杂,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措施,则传唤与拘传的总时长也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此外,不得通过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来变相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必须确保他们享有充足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