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的使用及回收,若出现下列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将视同保证金被依法没收: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范围;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在接到传讯通知时,必须按时到案接受询问;
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扰;
最后,不得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