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法中规定,若欲对某项犯罪进行定性和量刑,其必须满足四大犯罪构成要件。关于帮信罪这一概念,应依据客观展现的行为模式来推测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明确认知。对于帮信罪的明知程度、明知性质及明知意识等相关事宜,需要从特定角度予以审慎认定。具体而言:
(1)在判定犯罪嫌疑人明知的主观状态时,应将其视为概括性的故意认知,即对被协助者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明确的了解,而无需关注此种行为究竟构成了何种罪行;
(2)从明知的性质来看,明知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认知,同时也是帮信罪行为人的客观认知;
(3)从明知的程度来看,明知应是确切无疑的明知,倘若仅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或者对他人可能实施犯罪的模糊感知,那么便无法被认定为帮信罪中所指的明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