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劳动合同为期三年,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如果在试用期结束后,即三个月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给劳动者办理转正手续,而是继续让劳动者以试用期员工的身份工作,这种做法就不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的目的是为了让双方评估彼此是否适合建立长期的劳动关系。一旦试用期结束,如果用人单位决定继续雇用该员工,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转正,享有正式员工的待遇。
如果在试用期结束后没有转正,劳动者有权要求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支付薪资和享受福利。若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试用期后的正式员工薪资差额,并要求确认自己的正式员工身份。
简而言之,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合法的,但是试用期结束后必须办理转正手续,否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