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罪的被告方,不论个人抑或是团体机构都可能成为攻击对象,然而在判定其是否涉嫌罪名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具体区分分析:
首先,如果此位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了合同诈骗行为,并且所获非法赃款最终被纳入法人或单位的账簿之中,那么此类情况应当视为单位合同诈骗;
其次,倘若踏着高管或法人代表的身份,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进行了诈骗活动,然而后者对此并未给予认可甚至予以否认,则此类情况应该视为个人合同诈骗;
然后,如果某个法人或单位组织内部的自然人由于职务所在而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了诈骗行为,并且所获非法赃款直接回到了法人或单位的账簿上,那么这类情况也应当视为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
最后,如果某人未经法人或单位授权,但凭借自身能力在特定授权范围之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了诈骗行为,或者在获取法人或单位授予的代理权以后,却擅自以该身份开展了诈骗活动,并且所获非法收益最终被纳入法人或单位的账簿之中,那么这类情况同样应当视为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反之,如果有人盗用、冒用、伪造了法人、单位的公文、证件、印章,或者在法人或单位终止之后,仍然以其名义进行诈骗活动,那么这类情况就应当视为个人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