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被批准实施取保候审的期间内擅自逃离监管地点的情况下,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对于已经按照规定交纳了保证金的当事人,我们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没收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
同时,针对不同的情节和情况,我们将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书面悔过,并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新的担保人,或者改用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监管,甚至对其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即依法逮捕。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再提起正式逮捕诉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