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尚未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的限制和规定,即在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之后,必需进行的会见次数并无强制性的规定。关于律师是否应当多次会见相关人员,需依据各案的具体状况及当事人的特殊需求来综合考虑。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律师的首要责任在于向客户提供全面且准确的法律咨询意见,代表他们在诉讼程序中的权益展开法律活动,并全力以赴地保障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基于以上因素,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会根据其工作中的实际需要,来确定与当事人之间的会见次数,这既可能是一次,亦有可能是数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辩护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