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涉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行为所涉及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达到掩藏、隐匿其来源与性质的目的,如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均须依法没收相关非法所得及其收益,同时对违法者予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并可附加单项罚金;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行为;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
(4)跨境转移资产的行为;
(5)采取其他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对于单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情形,应当对该单位施加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若单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除对单位施加罚款外,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节特别严重者,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