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除羁押并获准保证人进行候审之后,检察院对申请提起公诉的现行犯或刑事被告人的审查起诉期限通常应自相关部门将案件移交起诉之日起计算,一般规定为一个月之久。
然而,针对案情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可依法延长十五天的审查起诉期限。若犯罪嫌疑人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同时也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并且满足快速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检察院应在十日内做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而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