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取保候审,即是对人身自由实施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措施。应对此类情况,被取保候审者必须严格遵守一系列相关条款,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等等。这些都是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者的人身安全与社会稳定而制定的必要规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