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在职人员,及受这些机构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执行公务之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实施以下行为:
一是擅自挪用所在单位资金以供个人随心所欲地利用,且这种行为必须被视为非法活动;
二是挪用数目尤为巨大(大于等值3万元)并长达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单位的情况。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具体从业人员,及由这些单位派驻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执行公职任务的人员而言,他们同样面临着类似风险:有可能滥用其职权之便挪用所属单位资金以满足个人私欲,或者将该笔款项借与他人,且数额相当庞大、逾期未还时间超过3个月;又或者虽然未超出上述时限上限,但涉及金额较大且涉及将挪用资金投入盈利性活动,甚至是进行违法行为。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共款项以供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
最后,国家工作人员还有可能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供个人使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