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挪用公款犯罪的立案标准,通常需考虑到涉案金额之庞大,或是存在特定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自1998年5月9日起生效)的规定,若挪用公款供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是挪用公款的金额达到较大程度、用于盈利性活动,又或是挪用公款的金额较大且已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则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具体的数额标准并未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明确规定,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需要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司法解释来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在三万元至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