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提供援助服务涉及到超过三名以上对象者;
2.涉及支付结算的金额达到或超出二十万元人民币者;
3.通过投放广告等手段所提供的资金高达五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4.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所获取的利润高达一万元人民币以上者;
5.在过去的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且在此之后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