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涉及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名,若在其中谋取了高达三万元的利益,一般的裁决将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短期的拘禁和罚款的处罚。具体的判罚尺度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在协助犯罪活动中,支付结算的总金额超过了二十万元;
其次,如果在其中借助投放广告等手段,发挥的资助额达到了五万元以上;
最后,若其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情况也会被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此外,如果在过去两年内,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话,也会加重其判罚力度。
同时,如果被帮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参考因素。
另外,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有超过三个以上的对象得到了他的帮助,或者是在过去两年内,曾经收购、出售、出租过五张以上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是收购、出售、出租过二十张以上的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这些都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将会对其进行更严厉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