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律师受托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后,不得接受与该案件或虽然未经同案处置,但是与之所实施的犯罪存在紧密联系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出任其辩护人。这里所谓的“同案犯”,即为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实施了相同性质的犯罪行为。在众多重大刑事案的追诉过程中,控方往往会借助同案犯的证词作为指控其他刑事被告罪行的有力证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