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若决定对已被拘留者进行批捕,则应于其拘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该期限可适当延长一日至四日。
此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而言,其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