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涉案车辆系蓄意用于实施犯罪行为,则对于其中涉及到的个人财产,应依法予以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没收所得的财物与罚金,均需上交至国家财政机构,不得私自挪用或自行处置。倘若涉案车辆并非犯罪人员所有,而其原有合法所有权人对此事毫不知情,在此情况下,侦查及检察机关虽因调查以及对罪行进行指控之必需,可对该车辆享有暂时扣押的权利,然而却无权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后,以任何缘由继续对该车辆进行扣留或予以没收。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所提出的不予归还车辆并准备予以没收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法无法成立。因此,检察院负有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将所扣押的车辆无条件地归还给车主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