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士赋予了申请更改强制措施的权利。当这些申请到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时,应在三个自然日内做出回应。若拒绝其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必须告知相关申请人,同时阐明不被采纳的原因。这项条款明确了,获取保释候审的权力已被赋予给已经被拘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取保候审的主体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策机构在三天内做出决定。
如若决策机构拒绝变更,则需向申请人解释不被采纳的原因。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