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故意伤害罪之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可以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幅度内进行量刑起点的确立,具体包括:
(1)若受害者仅为轻伤,则可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若受害者为重伤,则可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3)若行为人采用极其残忍手段导致受害者重伤并造成六级严重残疾,则可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4)若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致死,且伤害手段一般,则可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但需注意,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或更重刑罚的情况不在此列。
其次,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之上,还需要结合伤亡后果、伤残等级以及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进一步增加刑罚量,从而确立基准刑。具体而言,
(1)每增加一名轻微伤受害者,将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
(2)每增加一名轻伤受害者,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
(3)每增加一名重伤受害者,将增加一年至两年的刑期作为基准刑;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将增加两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将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将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
(5)如行为人使用刀具等锐器进行伤害,则每次将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