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开庭审判前三日会被收押归案。
然而,当他们经由公诉机关指控而被提交至法院审理时,法院具有决定是否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或撤销该项权利,进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逮捕,同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采取最长为十二个月的取保候审措施,以及最长为六个月的监视居住措施。在此期间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及审理工作不得间断。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已届满的情形,应立即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必须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及其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