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取保候审案情开庭审理前的最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对有关事项做出通知通告。人民法院决定开展开庭审判活动之后,应立即确立相应的合议庭成员名单,并将由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副本最晚于开庭之前10个工作日内递交至被告方。
此外,还需将预定的开庭日期以及场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给本院及人民检察院。
同时,依法传唤当事人到场,并通知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各自计划参加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传票和通知书也需要在开庭前至少3个工作日内送达到相关人员手中。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