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若涉案金额达到200万元人民币,则此等情况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中的“数额巨大”这一严重情节,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判处被告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挪用公款罪,全称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公款擅自挪作他用,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行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主要针对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触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该罪名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在挪用公款之后必然会对公款进行占有,部分行为人甚至可能因此获取利益。
然而,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相互关联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利,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会对所有权本身造成侵害。尽管如此,所有权受到侵犯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发生转移。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以及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如果挪用上述公司、企业的资金,同样应当视为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