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用以洗钱活动的案件,在受到最长达三十七日的羁押之后,一般便会得到适当的处理。反之,若涉及到刑事拘留并最终完成完整的案件办理过程,则需经历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拘留期通常为两周至三周不等,最长可达三十七天;
其次,逮捕与侦查阶段的时间跨度一般为两个月,但最长可能达到七个月之久;
再次,法院一审阶段的时间通常为一个半月至两个半月之间,最长可达三个月(此期间并不包含补充侦查以及管辖权变更等情况);
最后,法院二审阶段的时间一般为一个半月至两个半月之间,最长可达四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