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除羁押措施之后,被取保候审者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同意,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如需离境,须经过执行机构的书面许可。
其次,嫌疑人在传唤时应立即到案接受询问。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措施,候审才是最终的目的所在,因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责任在接收到传唤通知后,尽快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第三,嫌疑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
最后,嫌疑人不得伪造证据或串通其他人员编造虚假供述。若被保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的保证金将被依法没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