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乃一项刑罚执行中的强制性措施,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得以在交付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才能够暂时从审判程序中摆脱出来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基于确有需要以及案件实际状况等因素,向涉嫌者、被告提出索求保证书或者同意其缴纳保证金。因此,取保候审的确存在着需要支付金钱以作为保证金的可能性。
然而,是否必须缴纳这笔费用以及具体数目则需根据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具体判断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